关键词解释
离不与取学处,有时也译为不偷盗戒。也就是戒除偷盗的学处。凡是任何属于他人所有之物,未经物主的允许而取为己有者,即是不与取。
偷取的方式
在律注《普端严》和《疑惑度脱》中解释, “偷取”一共包括二十五种方式—— 由五类五种 所构成:1.种种财物五种;2.一种财物五种;3.亲 手五种;4.前方便五种;5.偷盗取五种。
1.种种财物五种(nānābhaṇḍapañcakaṃ):所谓的“种种财物”是指混合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财物。
(1) 占取—— 即霸占他人的田地、房子等。
⑵ 抢取——例如抢取挑在肩上、顶在头上, 或拿在手上的物品等。
⑶ 夺取——主人将财物放在附近,他对主人 说: “把这财物给我”等而夺取。
⑷ 破坏威仪—— 即有人正在搬运财物,他连 人和财物一起带走。当搬运者第 二脚离开原地时, 此人即犯偷盗。偷其它动物也是一样。
⑸ 离开原处——把放在地上、桌上等的财物 拿走,或移动离开原处。
2.一种财物五种(ekabhaṇḍapañcakaṃ):对有 主人的奴婢、仆人、动物,以占取、抢取、夺取、 破坏威仪、离开原处的方法,为一种财物的五种。
3.亲手五种(sāhatthikapañcakaṃ):
⑴ 亲手取—— 亲自偷取他人的财物。
⑵ 教唆取——命令他人说: “你去偷某某物 品。”被命令者在偷取时, 自 己也犯罪。
⑶ 投掷—— 自 己站在关税处内,将应税物往关税处之外投。亦即偷税、漏税。
⑷ 获得利益——命令他人“如果你看到有财 物就偷取”等。
⑸ 放弃责任——在霸占他人的土地等,或夺 取他人的财物时,当所有主认为 “这已不是我的 了”而放弃其所有权,即犯。
4.前方便五种(pubbapayogapañcakaṃ): “方便”(payoga)也可译成努力、加行、方法。即是指 教唆、命令的方法。
⑴ 前方便——在命令“你去偷某财物”时为 前方便,但在被命令者偷取时才犯罪。所以命令 是前方便。
⑵ 俱方便—— 由离开原处为俱方便。例如为 了 占取田地而转动、移动柱子等。
⑶ 共谋取—— 即和其他人商量、讨论后,共 同策划而偷取。在共同策划之后,任何一个同谋 依他们所约定的而偷取,则所有的同谋皆犯。
⑷ 作约定—— 即在命令他人偷盗时,约定了 偷取的时间,如 “你在下午偷取某物品”等。只 有被命令者依照所约定的时间偷取,命令者才犯。
⑸ 现相——在命令他人偷取时,以闭眼、手 势等作信号。
5.偷盗取五种(theyyāvahārapañcakaṃ):
⑴ 偷盗取—— 即是以小偷的方式而破坏门 窗等,趁主人不在时偷取。或者以吃斤两、偷尺 寸、伪币、伪钞等诈欺而取。
⑵ 强迫取—— 以暴力夺取他人的财物,亦即 抢劫、掠夺;或者运用权力鱼肉(压榨)人民。
⑶ 遍计取—— 即是在偷取之前,先预谋所要 偷取的财物,如衣服、钱财等,但假如看到其它 财物则不偷取。
⑷ 隐藏取——先隐藏了所要偷取的物品,过 后再回来拿取。例如:在看到了别人丢失的戒指 时,先用脚踏入土中,或用尘土、树叶等覆盖, 等主人遍找不着后再回来拿取。
⑸ 取筹—— 即调换筹码、签、券等。例如在用筹码等分配物品时,他为了获得更好的物品而调换筹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