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解释

一、学处条文中的关键词

欲邪行(Kāmesu micchācārā)” 里的“诸欲(Kāmesu)” 是指从事淫欲〔性交〕(methunasamācāresu),也就是行淫、性交、交媾的行为。

邪行(micchācārā)” 是指一向被谴责的低劣行为,也就是应被谴责的邪恶行为、不适当行为。

从特相,欲邪行是指以非正法的目的,运用身门侵犯不可行淫的对象之思。因此,欲邪行是指以行淫的目的,用自己的身体侵犯不可行淫的对象,并享受行淫之乐。

二、其他关键词

不应行处(agamanīyaṭṭhāna) 是指不应行访处、不适合行淫的对象、构成邪淫的对象,也就是不可行淫的对象。此中十种女子及十种妻子为男子的不应行处。

1. 十种女子

十种女子为:母护女、父护女、父母护女、兄弟护女、姊妹护女、亲戚护女、宗姓护女、法护女、有护女和有罚女。

(1)母护女(māturakkhitā):是指被母亲保护、守护的女子,在她母亲的掌控之下,在她母亲的管控之下。即由母亲监护、管控,使得男子无法与她同居(saṃvāsa)或发生性行为的女子。

保护(rakkhati)”:是指她母亲不让该女子去其他地方或某个地方。

守护(gopeti)”:是指她母亲把该女子安置在其他人看不见的安全地方(guttaṭṭhāne,守卫之处)。

在她的掌控之下(issariyaṃ kāreti)”:是指限制该女子住在她母亲自己选择的住处,并主宰她,完全在她母亲的监控之下。

在她的管控之下(vasaṃ vatteti)”:是指她母亲命令该女子说:“你做这个,不要做那个!”使该女子在她母亲的管控之下。

(2)父护女(piturakkhitā):由父亲监护、管控,使得男子无法与她同居或发生性行为的女子。

(3)父母护女(mātāpiturakkhitā):由父亲监护、管控,使得男子无法与她同居或发生性行为的女子。

(4)兄弟护女(bhāturakkhitā):由兄弟监护、管控,使得男子无法与她同居或发生性行为的女子。

(5)姊妹护女(bhaginirakkhitā):由姊妹监护、管控,使得男子无法与她同居或发生性行为的女子。

(6)亲戚护女(ñātirakkhitā):由亲戚监护、管控,使得男子无法与她同居或发生性行为的女子。。

(7)宗姓护女(gottarakkhitā):是指被整个同姓宗亲团体所保护、守护、监护的女子。

(8)法护女(dhammarakkhitā):即为同法者所护之人(sahadhammikehi rakkhitā)(《律藏·巴拉基格》的复注(Vin.PārṬ.303)解释说,这是指在同一位导师(eka satthā)座下修习的人,如涂灰游行僧 (paṇḍaraṅgaparibbājaka)等。这个定义涵盖范围很广,包括任何宗教的信士。在佛陀的教法中,这包括比库尼、在学尼和沙马内莉。

(9)有护女(sārakkhā):是指即使还在母胎时就被人指腹为婚说:“她是我的人”,甚至被未婚夫以花鬘围绕而订了婚。因此,有护女是指有未婚夫保护、守护、监护的女子。

(10)有罚女(saparidaṇḍā):是指有人放了一根棍棒说:“如果有人去某某女子那里(或把某某女子带走),就要用这根棍棒处罚他。”

因此,有罚女是指地方首长或国王(raññā)等统治者下令不得侵犯此女子,否则将受处罚。在现今社会也可以指受国家法令规定保护的女子。

2. 十种妻子

十种已婚的妇女为:财买妇、爱住妇、财住妇、衣住妇、水钵妇、除垫妇、婢且妇、作务妇、战俘妇和暂时妇。

(1)财买妇(dhanakkītā):是指被人用钱财买来为妻的妇女。财买妇被人用钱财买来并不仅是同居的目的,而是买来作为妻子的目的。

(2)爱住妇(chandavāsinī):是指爱人和爱人结为夫妻〔住在一起〕。以欲爱和喜爱的人结为夫妻〔住在一起〕为欲爱住妇。欲爱住妇并不仅是女子单方喜欢〔欲爱〕与该男子结婚,而且该男子也接受并喜欢此女子,因此《律藏》才说:“爱人和爱人结为夫妻〔住在一起〕(piyo piyaṃ vāseti)”。

(3)财住妇(bhogavāsinī):是指给她钱财,使她住下来(结为夫妻)。

财住妇是指把杵臼等持家器具交给乡下女子,让她成为妻子。因此,财住妇是指娶乡下女子为妻。

(4)衣住妇(paṭavāsinī):是指给她衣物,使她住下来(结为夫妻)。

衣住妇是指给贫穷女子上衣〔上着衣〕或裙子〔下着衣〕等衣物,让她成为妻子。因此,衣住妇是指娶贫穷女子为妻。

(5)水钵妇(odapattakinī):是指让她触摸水钵,使她住下来(结为夫妻)。

水钵妇是指让该女子把双手放进装有水的碗或水盆中,对她说:「就像这水会合在一起那般,让我们(永)不分离」,并娶她为妻。或者在让该女子把双手放进装有水的碗或水盆时,该男子自己也把手放进那个装有水的碗或水盆中,然后牵着该女子结为夫妻。

(6)除垫妇(obhaṭacumbaṭā):是指取下该女子头上搬运物品的垫环,使她住下来(结为夫妻)。

除去、取下头上搬运物品的垫环为“除去头上垫环”。有些妇女用布或草等做成垫环,然后放在头上用来搬运薪材等物品,该男子取下女子头上搬运物品的垫环,并娶她为妻,该妇女称为除垫妇。

(7)婢且妇(dāsī ca bhariyā ca):是指既是婢女,也是妻子。

婢且妇有两种解释方式:a.娶了自己的婢女或女奴为妻;b.娶了女子为妻后,让她做婢女所做的工作,就像婢女那般来对待她。

(8)作务妇(kammakārī ca bhariyā ca):是指既是劳工,也是妻子。 作务妇是指男主人对自己的原配已经失去兴趣,因此再娶家里聘请的有给薪女劳工为二房,(使她住下来,结为夫妻),这名二房妻子即是作务妇 。

(9)戰俘妇(dhajāhaṭā):是指从战俘中捉來的妇女。

在两军交战、各竖起旗帜时,一方攻陷敌方并掠夺敌营,带回女戰俘。若有人娶该女戰俘为妻,此女即称为戰俘妇。

(10)暂时妇(muhuttikā,須臾妇):是指短暂的妻子。

为了短暂或暂时地与女子同居,该女子称为暂时妇。《疑惑度脱新复注》将暂时妇解释为妓女、娼妓(gaṇikā)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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