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物关键词解释
1. 非食不得食用之药——时限药(yāvakālika)
时限药限于在明相出现后至日正中时之间的时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。 因为以日正中时为限, 只能吃到那时, 故称“时限药” 。 如律注中解释: “嚼食和噉食只是到称为日中的时间, 只能吃到那时, 故为时限药。 ” (Pc.A.256)
时限药可分为两种, 即:
⑴ 噉食(bhojaniya), 也作主食、 正食、 软食。
律藏中说:
“噉食名为五种食物: 饭、 面食、 炒粮、 鱼和肉。 ” (Pc.239)
a.饭(odano) ——由梗米、 稻米、 大麦、 小麦、黍、 粟米、 稗子七种谷物的籽实所煮成的饭和粥。
b.面食(kummāso) ——用大麦(yava)为原料制成的面食。
c.炒粮(sattu) ——由七谷经烘炒而成; 也包括将稻谷炒后所捣成的粉。
d.鱼(maccho) ——包括鱼鳖虾蟹、 贝类等一切水生动物。
e.肉(maṃsaṃ) ——禽、 兽类的肉、 骨、 血、皮、 蛋等。
⑵ 嚼食(khādaniya), 也作副食、 硬食、 不正食。khādana, 即咀嚼之义。 嚼食是指须经咬嚼的食物,如: 水果、 植物的块茎类等。
律藏中说:
“ 嚼食名为除了五种噉食、 夜分药、七日药和终生药之外的其它食物。 ” (Pc.239)
除了上面的五类噉食以外, 一般上用来当食物食用的都可以归纳为嚼食, 例如: 蔬果瓜豆等等。 除此之外, 麦片、 豆浆、 蕃薯汤、 可可、 巧克力、 奶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许在非时服用。 根据斯里兰卡及泰国佛教的传承, 不加奶精的纯咖啡可以在非时服用。由于缅甸人把茶叶当食物,故有些缅甸比库过午不喝茶。但斯里兰卡和泰国的比库则认为茶是终生药。
2.非时允许食用的四种食物/药品
(1)夜分药(yāmakālika)
允许比库于一天之内饮用的未煮过的果汁和蔬菜汁。例如:菠萝汁、芒果汁、苹果汁、橙汁、香蕉汁、葡萄汁等。
跋葛瓦在《律藏· 药篇》 中说:“诸比库,我允许八种饮料:芒果汁、蒲桃汁、有籽香蕉汁、无籽香蕉汁、蜜果汁、葡萄汁、莲藕汁、雷蒙子汁。 诸比库,我允许一切果汁,除了谷果汁。诸比库,允许一切叶汁,除了菜汁。 诸比库, 允许一切花汁, 除了蜜花汁。 诸比库, 允许一切甘蔗汁。 ”(Mv.300)
因为这些饮料可以存放到夜晚的后夜时分,并且必须在翌日明相出现之前饮完, 故称“夜分药” 。 如律注解释说:
“随顺于饮料的和八种饮料一样,只是到夜晚称为后夜时分的夜分,只能饮用到该夜分之时,故为夜分药。 ” (Pc.A.256)
根据律藏的注释,棕榈果、椰子、菠萝蜜、面包果、葫芦、冬瓜、黄瓜、胡瓜、南瓜这九种大果,以及一切瓜豆类皆被视为是随顺于谷类的,其汁不可用来做夜分药。除此之外,则不存在其它不许可的果汁。
夜分药的制作方法是:由沙马内勒或在家人等未达上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压挤后,经过滤而成。滤过了的汁可以加进冷开水、糖或盐饮用。
任何经煮过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后饮用,因为该汁一旦煮过则成了时限药。不过,放在太阳下面加温是允许的。现在市面上有许多包装果汁如苹果汁、橙汁等,在出厂前为了保存的关系而经过高温消毒,因此也不适合过午饮用。
若比库把夜分药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现之后则不得饮用。
(2)七日药(sattāhakālika)
允许比库在七天之内存放并食用的药。有五种七日药,即:熟酥、生酥、油、蜂蜜和糖。如律注解释:
“ 熟酥等五种药可以存放七天,以七天的时间故为七日药。” (Pc.A.256)
这里的夜分药和七日药是对比库而言的,而非对沙马内勒、尼师和在家人。
(3)终生药(yāvajivika)
又作尽寿药, 即没有规定食用期限的药品。此一类的药品并不包括前面的三种药,一般上是用来治病而不是当作食物吃用的。如律注解释:
“除了水之外的其馀一切能终生保存、可在有因缘时服用的称为终生药。”(Pc.A.256)
夜分药、七日药及终生药是在有因缘时服用,如口渴时可饮夜分药,有病时可服七日药和终生药。(Pc.A.241)
(4)混合药
有时不同种类的药可能会混合在一起食用。如果在夜分药、七日药或终生药中加进了时限药,则应视为时限药。例如:枸杞子、党参、肉桂等中药材属于终生药,但是若加进猪肉、鸡肉等一起煲汤时,则成了时限药,不得在非时食用。